執業藥師考試資格審查常見問題解答
一、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
根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九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5年;
(二)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3年;
(三)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1年;
(四)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五)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2022年2月21日印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降低或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年限要求有關事項的通知》(網址:http://www.cpta.com.cn/notice/1067.html)附件《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年限要求調整方案》序號第13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自2022年度開始調整為:
(一)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4年。
(二)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2年。
(三)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1 年。
(四)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五)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 年。
二、對具備免試部分考試科目的報考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四條,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報考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藥學或醫學專業高級職稱并在藥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取得中藥學或中醫學專業高級職稱并在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符合免試部分科目的報考人員,取得高級職稱與在藥學、中藥學崗位工作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高級職稱的類別為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獲得的藥學、醫學或醫藥學專業高級職稱。從事醫療、預防、保健、醫技、護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醫師、主任(副主任)技師、主任(副主任)護師,從事高等院校教學、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兩科的條件。高級職稱應于報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報考條件中的“學歷(學位)證書”有何要求?
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學位,是指屬于國民教育系列或者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或認可的學歷、學位,應有國家認可的文憑頒發權利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所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為憑證,只取得肄業證書、結業證書不能報考。大專及以上的學歷和學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電大開放教育、網絡遠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所頒發的學歷或學位證書。
中專學歷應為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或備案的招生計劃內的中等專業學校頒發的學歷證書,不包括職業高中和技工學校頒發的學歷證書。
報考條件中的“第二學士學位”,是指根據《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87)教計字105號),在大學本科畢業獲得一個學士學位后,再攻讀且取得的列入國家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計劃的學士學位,在層次上屬于大學本科后教育。一個本科學習階段跨專業選修課程獲得的“雙學位”或一個本科學習階段獲得中外合作辦學授予的“雙學位”“聯合學位”,不屬于第二學士學位。
四、報考條件中的“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如何界定?
報考條件中要求的“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印發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管理辦法》和《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2015年)》等規定,對照學科目錄來界定。
五、報考條件中的“相關專業”如何界定?報考條件中的“相關專業”界定,在《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實施過渡期內,參照《關于發布2015年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考專業參考目錄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號)執行。該報考專業參考目錄,包括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和相關專業,其中列入報考專業參考目錄的、“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以外的專業,屬于報考專業要求中的“相關專業”,詳見《國家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專業參考目錄》 (http://www.cpta.com.cn/testCondition/1085.html)。
六、報考條件中的“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如何界定?
報考條件中“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限于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領域和執業范圍內的工作,即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中的藥品質量管理工作和藥學服務工作。醫師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護士的護理工作,醫藥院校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化妝品銷售工作,不等同于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中規定的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取得臨床醫學、中醫學類、護理學類專業學歷、學位的,如果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且滿足從事藥學、中藥學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如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執業醫師活動或從事護理工作,則不符合“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工作”的報考要求。
七、報考條件中的“專業崗位工作年限”如何計算?中國人事考試網-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第七項 專業崗位工作年限計算方式(可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查看左側-報考條件-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專業崗位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日期為考試當年度的12月31日。報考人員從事的非藥學、非中藥學工作時間不計算為專業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畢業證書前的實習經歷不計入專業崗位工作年限。
國外工作經歷不計算為報考條件要求的專業崗位工作年限。
取得藥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第一學歷并參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學考試、遠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藥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學歷報考的,可累計取得第一學歷至報考年度期間的實際藥學、中藥學崗位工作年限。超過半年的脫產學習時間不計算為專業崗位工作年限,脫產學習前后的實際專業崗位工作年限可累計。
八、考試周期是如何規定的?
考試以四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九、考試時間如何安排?
國家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日期一般定為每年十月。具體考試時間參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各年度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
十、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如何報考國家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港澳臺居民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參照《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辦理。港澳臺居民持內地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的,可以直接填報相關信息;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報考的,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
十一、如何報考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index.html),選擇【網上報名】欄目,進行報名。網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login/initLogin.htm
十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如何查驗?
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index.html),選擇【證書查驗】欄目,進行查驗。
十三、執業藥師職業資格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推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電子證書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97號)規定:“二、下列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電子證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專用章”電子印章(見附件樣式1)...14.執業藥師...”“四、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電子證書可在中國人事考試網(網址:www.cpta.com.cn)進行下載和查詢驗證,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執業藥師職業資格紙質證書的領取時間?
具體請查詢河南人事考試網(證書辦理內公示公告)或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告通告)。
十五、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上信息有誤怎么處理?
請聯系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上的發證部門進行解決。
十六、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者如未注冊,證書會作廢嗎?
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后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注冊手續。目前,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者如未注冊,暫無規定證書會作廢,但每年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十七、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丟失如何補證?
根據《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資格核查和證書發放管理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40號),由河南省人事考試中心和各省轄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十八、報考條件在哪里可以查看?
登陸中國人事考試網,在主頁左側(報考條件)查看。網址: http://www.cpta.com.cn/testCondition/1085.html
十九、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時審核嗎?
登陸中國人事考試網,在主頁右側(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查看,仔細閱讀數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要求。
二十、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核查的流程及核查材料是如何要求的?
1.考生在中國人事考試網參加考試報名時,會彈出河南省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當年度的考務文件,考生必須點擊“我已閱讀”(此時已簽署告知承諾書)。否則,報名系統將停止進入報名的下一個環節。
2.考生也可以在河南人事考試網(考試信息)查看河南省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當年度的考務文件。
二十一、關于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印制、發放問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印制發放程序為: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僅負責對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進行核查,然后將核查結果報河南省人事考試中心,由河南省人事考試中心再將核查結果報中國人事考試中心。由中國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印制核查合格人員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核查不合格人員不印制;核查合格人員證書印制后轉發給河南人事考試中心,再由河南人事考試中心轉交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考生報名地市,將證書轉交省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發放。
(來源:河南藥品監管)